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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好了遗嘱但是没有公证,只有日期、签名和手印,这样有法律效力吗?
有没有公证,并不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多种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所以,原则上,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能够公证的话,尽量选择公证。
按问题所描述的情况,该遗嘱应当属于自书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所以若是自书遗嘱,由本人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这样的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很多情况都将打印遗嘱作为自书遗嘱。一般来说,若不是自己亲自打印的遗嘱,原则上属于代书遗嘱。根据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所以,若是代书遗嘱应当符合相应的形式,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我国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2、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书的遗嘱,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有效:(1)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2)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
以上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均属无效。
3、录音遗嘱,要使录音遗嘱有效,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便无效。
谢邀。之前在其它问题中回答过这个问题,可以看我的问答。
其实,自书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遗嘱形式,除了满足法定的亲笔书写、签名签日期外,一份遗嘱内容如果要被认定有效,还需要满足其它法定条件,其中比较关键的有几点:
1、立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2、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3、遗嘱中涉及权利处分的应当满足权利合法、有权处分;
4、分配方案必须清晰准确,保证权利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唯一对应;
5、对于继承人或依赖于被继承人扶养的人需要特别照顾的应当作出合理安排。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做出的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由于遗嘱是单方民事行为,且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因此在形式上法律有一定的严格的规定。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一份遗嘱要合法有效,必须具备合格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遗嘱人须有遗嘱行为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若采用自书遗嘱的方式,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有瑕疵的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执行继承法的意见》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因此,立遗嘱人写好了遗嘱,满足了上述条件即可,并不需要办理公证。但是经过公证的遗嘱,由于其办理程序严格、撤销方式繁琐、文书要求规范、办理机构专业等特征,在司法实践当中被采信的程度也是在这几种遗嘱形式中最高的。
如果这份遗嘱是本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书写的,且有日期、签名和手印,且后面该人没有再写过第二份遗嘱,那么这份遗嘱是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
遗嘱本来分成五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正遗嘱,其中效力最强的是公正遗嘱,效力最弱的是口头遗嘱。日常生活中自书遗嘱最多。
所谓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遗嘱人在意识清醒且自愿的情况下写下的遗嘱,有亲笔签名、明确日期就是法律认可的有效遗嘱。
不过需要提醒注意的是:
1.该遗嘱必须是意识清醒情况下,立遗嘱人本人的亲笔书写。如果立遗嘱人在书写日期期间已经换有老年痴呆症,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就认为该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签署的,可能并非本人真实意愿,所以一般会认定该遗嘱是无效的。
2.遗嘱必须写明日期和签名。签名的目的是立遗嘱人明确知道自己已经签属了文件。而日期直接决定了遗嘱的时效性,有时候时间点会是确定该遗嘱是否生效的唯一依据。所以这两点也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的信息。
综上,没有公正的遗嘱并不一定不生效,它可以是自书遗嘱,同样也具有法律保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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