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广东一幼儿园2名幼儿疑似“毒鼠强”中毒,其中1人死亡,涉事幼儿园需承担什么责任?

剧毒药物“毒鼠强”竟然出现在幼儿园,极为可能是投毒。而且仅针对两名幼儿,别的孩子没有问题,所以可能是针对性、有目的投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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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如何,幼儿园必须对此次案件负责。因为幼儿园是托管性质的机构,家长付费就是要保证孩子在校期间的安全。而两个孩子中毒,其中一个因此死亡,学校的监管脱不了关系。

这绝对是遭天谴的事情,竟然对孩子下此狠手。如果不是针对性的,而是单纯的报复社会,就不会只有两个孩子中毒。所以此次案件,可能是熟人有目的投毒。

但警方正在调查当中,请勿相信和传播任何谣言。这种事情,只能说令人痛心,哪怕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再好,别人密谋投毒也无法避免。凶手一定会为此付出代价,这种遭天谴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无辜的孩子却离开人世,实在是让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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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在不知道是学校工作人员投毒还是食物本身有问题,如果是有人投毒,那么投毒者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学校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食物本身有问题,那么卖食物的人要承担责任,幼儿园还是要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对于为何毒鼠强会出现在幼儿园中,以及何人投放并未查明,但是很明显目前仅有两名幼儿出现中毒情况,那么可以断定该投放行为并不是针对整个幼儿园,究竟是孩子误食还是有人刻意投毒并不清楚。

倘若是孩子误食,那么作为园区其必然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一步判定。但是园区的责任是必然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倘若是有人故意投放的,结合案情来看,其投放的范围并不涉及公共安全,那么便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应当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项罪名。

以上仅仅是根据案情进行的推测,对于本案当中遇难的孩子及其家属的心情,我想冷暖自知吧,对孩子的遭遇表示很遗憾,希望早日查明真相,给孩子们一个交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