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实习反思,反思自己的不足和改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幼儿园实习反思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幼儿园实习反思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2岁女孩与网友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怀孕,男孩为什么会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先说事情的事情的始末:

幼儿园实习反思,反思自己的不足和改进

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白某成与受害人小雯经网络游戏认识后成为网友,频繁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聊天。7月底白某成到长沙,两人见面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8月至11月期间,两人在白某成的出租房等地先后多次发生性关系。11月,小雯被父母发现怀孕后,因害怕责骂而隐瞒了真相,编造“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的谎言,随后由其母亲陪同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小雯将相关情况告知白某成,白遂从长沙逃至山东青岛,直至被抓获归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白某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起案件的始发原因是因为女孩谎称自己被强奸之后经过查明才发现原来这起案件当中不存在“公交强奸”案件,只是因为女孩怀孕之后担心被责骂谎称的一个理由罢了,所以前一段时间的公交强奸的热点也就此揭开谜底!

二、该案强奸罪定罪的原因及判罚

题目中仅交代案发时女孩已经年满12周岁,但是对于发生性行为时女孩是否已经足够12周岁尚未交代,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本案定性为强奸罪也是有法可依的。

  • 在关于《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首先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 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 第三款规定,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所以根据题目交代男孩与女孩系网友这个条件来看,男方是应当知晓女孩实际年龄的,据此在此种条件下,男方明知女孩12周岁,仍然与女孩发生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其构成强奸罪,故而本案当中对于该男子以强奸罪刑拘并无不当。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就是性行为的发生系女方自愿的情况下,所以考虑到男方虽然构成强奸罪,但是本质上主观危害性并不大的情形,该案很有可能从轻惩处。

弄清楚前因后果之后,我想大家会对这个女孩有了新的看法,本来是抱着一个同情的心理,但是知道最后结果之后,我想大家可能对这个女孩更多的是批评和指责了,倒是对这个男孩有了一丝的同情,当然,男孩的罪刑是显而易见的,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这就是犯法的,因此他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但是回过头来,我们看看这个女孩,才12岁就做出如此荒唐的事情,不但网上去认识男友,还跟男友发生了多次关系,到后来导致怀孕之后才慌了,最后竟然编了谎话说自己被侵犯了,但是在事实面前,任何谎言都是苍白无力的,最后经过调查,揭穿了女孩的谎言,当然也将男孩儿逮捕了。

其实这个事件中的男孩虽然是被定罪为涉嫌强奸,但是我们可以这么看。其实通过调查已经知道了他们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如果正常的男女发生关系可能也无可厚非,但是这个案件的关键点就在于女孩是未成年,因此就算他们是男女朋友,就算女的愿意,如果男的一旦跟女的发生关系,那也是属于犯罪,属于侵犯未成年人。这是基于我们对未成年的保护。因为有很多成年人会对未成年人进行诱导,从而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但是有了这个法律,那就不存在这种可能性了。

这个男孩或许真的是有罪的,但是这个女孩呢?这么小难道就不自重吗?竟然还多次发生关系。东窗事发了就胡编乱造,这恐怕不能和她的年龄相匹配了吧。

希望这样的事情少发生些吧,也希望家长能对这样的孩子多谢管教。大家说呢?

故意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有好多网友可能会很疑惑虽然女生很小才12岁,但是两个人是恋爱关系啊,发生性关系后怀孕但是没有违背妇女意识,为什么男孩还会涉嫌强奸罪被刑拘呢?不妨我们先来看看法条,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强奸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条后面特别规定故意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只要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使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也不影响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到本案女生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男生因涉嫌强奸被刑拘,但是还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故意(明知)”,是否明知女方不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的性关系。

不明知不满十四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批复》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情节显著轻微可能是未怀孕、未造成心理创伤等具体还要看案情。

从案情的描述来看男方很可能是知道女方真实年龄的,故19岁男子与12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后怀孕被以强奸罪刑拘并无不妥之处,有的时候学点法律并无坏处,这个男孩不仅要面临牢狱之灾还有可能影响了一个女孩的一生!

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是否自愿,无论女孩是否怀孕,构成犯罪年龄的男人基本都定强奸罪。

我对这个问题是有一些异议的,问题是,现在的女孩都发育的太早了,都太成熟了,而且受到负面信息的影响,以及受到网络的影响,实际上因为睡了未满14周岁的强奸犯已经很多了。

我们是要保护未成年人女孩。但是,女孩因为发育早,有性需求而勾引男人的情况怎么确定呢?如果一味定上强奸罪,也是不公平的。

这个问题其实,也是面临的法律年龄问题,比如未满14周岁杀人放火强奸抢劫也不能定罪的道理一样,我们希望入刑年龄降低两岁到12周岁。同样女孩性关系,也是这个道理,我觉得根据实际情况,女孩的性绝对保护年龄可以从14周岁降低到12周岁。

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白某成与受害人小雯经网络游戏认识后成为网友,频繁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聊天。7月底白某成到长沙,两人见面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8月至11月期间,两人在白某成的出租房等地先后多次发生性关系。

12岁的女孩子与网友多次发生关系并怀孕,真是令人既心疼又气愤。而对方年满18周岁的男孩子已经是成年人了,与12岁的女孩多次发生关系,当然构成强奸罪。

按照一般人的常识:强奸罪就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具有强迫的行为,只要不违背妇女的意思,就不构成强奸罪。这一理解有一定的片面性,他们只注意是否自愿?但是却往往忽视了年龄的因素。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这里可以看出,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关系的,无论女孩同不同意,是否自愿?都以强奸论处,并且从重处罚。

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做的特殊规定,因为不满14周岁的人涉世不深,分辨是非的能力不强,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做出错误的决定。所以,她们有时候感觉到好玩,有时候也许会受到坏人的欺骗,而同意作出一些出格的事情来。那么其责任有情可原,但是另一方如果是成年人,就有点儿说不过去了,明显是哄小孩子的。

该案中的男子不论出于是什么情况?与12岁的少女发生关系并致其怀孕,这都构成了事实上的强奸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幼儿园实习反思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幼儿园实习反思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