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管理理论与实践,政府治理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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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地级市管理下辖的县级市被称为代管?

县级市,和县,地级市辖区同级,90年代,为了刺激地方县的积极性,县域之间相互竞争促进,把一部份人口,面积,经济达到一定程度的县给予县级市的称号,地市是省管,县级市虽叫市,但仍是县级行政机构。这里就出现问题了,我国的政府行政管理架构是省一市一县一镇(乡),当时市管县是常识,现在又弄出个市出来,这个市和那个市又有什么不同?到底是省管还是怎回事啊?为了给人民群众解析释清楚,就按省管市的原则,说成由地市代管,实际上是一切不变,名字换换。当然县级市和县还是有一点点区别的,大家都听说过贫困县,有谁听过贫困市吗?还有最大的区别是县和县级市的地税上缴比例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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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和直辖的区别是:直辖是全方位的管理,包括最主要的人事权和财权的控制,地级市拥有决定权。而省直管县或县级市,财政权已经由省直接管理,不再受地级市“吸血”,但是中国地域面积实在太大了,由省直接管理地级市之外的县级机构力不从心,所以由地级市代管,地级市拥有县级党政主官的任命建议权,最终由省里决定,一般来讲,省里也会充分尊重地级市的建议。

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框架本来是省、市县和乡镇三级,但是一个省直接管理几十个县实在比较困难,于是在建国之初在省与县市之间有了一个叫做“地区行署”的机构,由它代表省行使对某一地区的管辖权。如荆州地区行署,代表省政府管理江汉地区的十三个县市。后来,实行撤地设市和市管县体制,才有了市代管县级市。撤地设市和市管县后,在管理层级上基本上是四级,即省、省辖市、县和乡镇。在有些县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后,又被撤县改市了,即所谓“县级市”。既然改市了,理应归省直管,进入省辖市行列(河南的济源市就是县级省辖市),市管市似乎不符合规范。而省政府似乎也没有做好全面接管县级市的准备,于是乎只有委托“代管”了。

照理说,地级市、县级市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城市的类别,可以按大中小分,也可以按一二三类分,但不宜以“官本位”称之为地级市和县级市,就像北京市上海市不能称之为省级市一样。属于中央直接管理的城市,叫做“直辖市”,属于省政府直接管理的城市,都应该叫做“省辖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由此可知,地级市也好,县级市也罢,甚至包括部分县,都是归属于省级政府的。90年代前非常普遍的“地区”这一存在就很能说明这种从属关系,地区并不是一级行政区划,而是由省级政府派出代为行使管理职能的机构,同级并不存在人民代表大会,各县和县级市是直属于省政府的(地区行署代管)。

不过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市取代地区成为省政府最普遍的下一级行政单位,我国的大多数县也都纳入到市的管辖范围。但是县级市在宪法层面是不属于地级市的下属的,所以它要么由省级政府直接管理,要么地级市代省级政府管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从属关系。

由于顶层立法上的障碍,大市管理小市并不方便,所以很多市就改为区并入大市,如佛山的顺德、广州的花都从化增城,这样就能理顺法律从属关系,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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