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变更管理,什么是变更管理计划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什么是变更管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什么是变更管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县综合执法局事业单位怎么改革?事业编制的人怎么改?

做为县一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改革,是今年机制体制改革的重要,县一级综合执法局改革的方向是将县一级机关执行的部分职能交由综合执法局来承担,按事业编制进行改革,原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原渠道解决,非事业编制的人员按聘用的途径进行消化。

什么是变更管理,什么是变更管理计划

县综合执法局一般又叫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这个单位的改革分两部分的,一部分是这个局本身的改革,一部分是局属二级机构事业单位的改革。

第一部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本身的改革,有些县是行政编也就是公务员编;有些县是参公管理,就是虽然是事业编,但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待遇跟公务员完全一样;还有些县就是财政全供的事业单位。据我了解,三种改革方案都有县施行,但是不管是施行这三种改革方案中的哪一个,一般都是科级单位,也就是局长是正科,副局长是副科。

第二部分。局属二级机构事业单位的改革。1.类似巡查执法大队、渣土执法大队这样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如果局本身是公务员编单位或者参公单位,那么这类事业单位有可能也改革为参公类单位,但是也有可能是事业单位,每个县的情况不一样。2.类似园林绿化管理处、市政工程管理处、公园管理处这样的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基本保持不变,还是财政全供事业单位。3.类似燃气管理中心、市政设施建设集团这类的财政差额事业单位,直接改为企业或者撤销了,人员也会分配到企业。

详细情况请在网上搜索《宜章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说的很详细,可以参考一下,其他县的我想应该大同小异。

行政执法改革目前正在全国范围逐步推进,由于从上到下没有统一的改革标准和参照,各地只能根据自身实际探索性推进改革,改革方式、机构的组成和整合、人员的分流安置等等都会存在差异,不能一概而论。从目前已经成立县区综合执法局或正在推进整合的地方政策来看,有几点是比较确定的:

第一,县区综合执法机构不可能是事业单位。绝大多数县区都成了综合执法局,作为政府组成机构行使综合执法职能,单位性质为行政机关,而非事业机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是当前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行政类事业单位在2019年3月底前已经全部完成清理,合并到行政机关或剥离行政职能改公益,今后不再单设或增设行政类事业单位,也不再允许事业单位出现“局、办”名字。执法类事业机构目前没有统一的改革方案,但毫无疑问下一步也不会允许出现“事业局”。县区成立综合执法机构,更加不可能再设置事业性质,只能是行政机关。对于这点,毋庸置疑。

第二,目前县区综合执法机构只能是混编混岗状态。县区综合执法机构在三定方案中设置行政机关,但基于历史原因以及机构整合的现实困难,加上编制的限额管理,不可能拿出那么多行政编制,将原来从事执法职能的事业人员置换为行政编制,各个部门的执法队伍转隶综合执法机构后,只能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处理,保留人员和编制现状,即原来是事业的,转隶综合执法机构后继续保留事业身份,原来是参公的保留参公,原来行政的保留行政身份,不区分编制性质,先行将所有的执法人员整合在一起按照“局队合一”方式办公,实现形式上的统一过渡办公,下一步逐步整合消化直至完全符合判定方案要求。换而言之,目前的县区综合执法机构即便成立了,也只是形式上的整合,换汤不换药,人还是原来那些人,编制还是原来的编制,从事执法工作的很多还是事业编制人员,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一定的时间消化过渡。

第三,合同制、临时聘用人员将被清理。县区综合执法机构目前成立的主体是以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五支专业领域执法队伍为主,成立各领域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职能。 整合后,对执法主体将进行严格的审核,清理原来执法队伍中的临时聘用人员,全面禁止辅助人员直接参与执法。也就是说,以后工勤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合同工,都不能再直接参与执法,只能从事辅助工作。

行政执法以县区为主,进行综合执法改革,执法机构确定为事业属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目前正在改革之中。对于已经成立了县区综合执法局的地方政府,其改革会出现以下几种变化:

1、县级不允许成立事业局:县区综合执法局为事业机构的,如果党政机构改革中继续保留,应该将综合执法局改为行政机构,置换为行政编制。由于基层行政编制总量有限,改革中也不允许增加,将所有的执法人员过渡为行政编制,显然不可能。因此只能实行“局队合一”的方式,管理职能为行政,执法机构为事业单位,承担具体执法职能。

2、成立事业属性的综合执法机构:县级以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五支专业领域执法队伍为主,成立各领域综合执法队伍,为事业属性机构,承担区域内的有的行政执法职能。

3、执法机构人员构成:即将于6月份实施的新《公务员法》明确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各部委也先后公布了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化管理”,全面清退执法队伍中的临时合同工,禁止辅助人员直接参与执法。原执法机构中有执法资质的参公人员会全部保留,没有执法资质,或者没有登记为参公人员的,以及工勤人员、临时合同工,都不能直接参与行政执法,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什么是变更管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什么是变更管理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